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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理論研究

增資擴股再思考

日期:2010.09.01 作者:顏占寅 來源:產權導刊2010年第九期

  在《淺析增資擴股及其注意事項》(文見本刊2010年第七期)一文中,筆者簡要闡述了增資擴股的目的、程序、方式及其注意事項。文章草就后,曾以之為基礎與同事交流過增資擴股問題,在交流中又發現了幾個新問題,這促使進一步深入學習相關知識。在學習并請教他人的基礎上,我終于對這些問題有了比較清晰的了解。下面所談的即是和同事交流過程中新發現的、在增資擴股過程可能遇到的幾個問題,以及我的思考,敬請方家指正。 
一、以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需要注意的問題
  公積金是公司為了鞏固自身的財產基礎,提高公司的信用和防范意外虧損,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公司資本以外積存的資金。設立公積金是為了防止公司因資本減少而導致償債能力的下降,強化對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護,體現了“資本三原則”中的資本不變原則和資本維持原則。依據現行《公司法》,公積金包括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在會計上,法定公積金又被稱為法定盈余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又被稱為任意盈余公積金,兩者合稱盈余公積金;前者是法律術語,后者是會計術語,不了解的人有可能會把它們當作兩種不同的公積金,這里特地提一下。按照《公司法》第169條規定,公司公積金的用途之一是轉增注冊資本;以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也是現實中比較常見的一種增資擴股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以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公積金種類不同,轉增比例也不同,下面分述之。 
  1、以法定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的,依照《公司法》第169條規定,“法定公積金轉為注冊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也就是說,法定公積金最高轉增比例為75%。 
  2、以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的,情形略顯復雜,需要根據公司所執行的會計制度作具體分析。現行會計制度包括《企業會計準則》(財政部令第33號)、《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1]49號)。財政部(詳見財會[2006]3號文)鼓勵除非上市公司執行新會計準則(即財政部令第33號,下同),并規定,執行新會計準則的公司,“不再執行現行準則(即財政部令第5號)、《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僅適用于金融企業,在此不作討論。那么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擬進行增資擴股的公司仍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明確規定資本公積各準備項目(包括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股權投資準備和關聯交易差價)形成的資本公積金不得轉增注冊資本,那么公司在將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時,不能將全部資本公積都轉增為注冊資本,需要扣除不能轉增的準備項目。另一種情況是擬進行增資擴股的公司已經改為執行新的會計準則。在新會計準則中資本公積核算內容發生了很大變化,在其項下僅設置兩個明細科目:資本(或股本)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從財政部制定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規定的核算內容中可以看出,“資本公積——資本(或股本)溢價”項下的資金屬于準資本性質,可以直接轉增注冊資本;但從新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中看不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中哪些項目可以直接轉增資本,哪些項目不能直接轉增資本。雖然財政部明確規定執行新會計準則的公司,不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但為穩妥起見,在制定增資擴股方案時,仍然應當遵循《企業會計制度》的立法精神,剔除“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中來源于《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不得直接轉增注冊資本的項目(具體項目詳見上文);或者事先咨詢負責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工商部門,以免給驗資或工商變更登記帶來麻煩。 
  3、以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的,鑒于《公司法》、《企業會計制度》和新會計準則均未規定任意公積金的轉增比例,在私法領域,法無明文禁止即為允許,以此而論,任意公積金可以全額轉增注冊資本。 
二、增資擴股過程中可能涉及到的納稅問題
  增資擴股過程中還有可能涉及到繳稅問題。一是以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的,用于轉增的未分配利潤應當扣除截至轉增時點應納未納的稅收金額,因為公司很可能沒有按期繳納稅款,或者繳稅日期晚于轉增日期,則在增資擴股時首先需要扣除相應的稅款。二是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和《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以未分配利潤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自然人股東取得的轉增資本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法人股東無需繳稅)。國稅發[1997]198號文同時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舉例來說,某公司有甲乙兩個股東,甲為法人股東,乙為自然人股東,出資比例為1:1,現擬將未分配利潤10萬元,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各10萬元按照出資比例轉增注冊資本。假設轉增時點與繳稅日期一致,則可供轉增的資金數額共為40萬元,按照出資比例甲乙各應獲得20萬元轉增資本;但是由于甲為法人乙為自然人,兩者實際取得的轉增資本并不一樣。具體而言,作為法人股東的甲由于無需繳稅,實際獲得的轉增資本為20萬元;作為自然人股東的乙由于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現行稅法,乙應得未分配利潤和任意公積金各5萬元應按照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計2萬元),因此實際取得的轉增資本僅為18萬元。很多自然人股東可能不了解這一規定,在制訂增資擴股方案時應該予以明確說明。 
三、增資擴股時是否需要開設驗資專戶
  在增資擴股時,如果新加入的股東以貨幣出資,是否需要開設驗資專戶呢(其他情形無需開設驗資專戶)?對此,國家并無明文規定,但基于保護投資人權益和順利通過驗資起見,進行增資擴股的公司最好還是開設一個臨時性的驗資專戶(《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因注冊驗資,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帳戶”),而不要將新增貨幣出資解入公司基本存款賬戶。因為繳納出資到驗資之間存在時間差,倘若新增貨幣出資解入公司基本存款賬戶,一旦公司在此期間動用基本存款賬戶里的資金(銀行是無法區分公司支用的究竟是新增出資還是基本存款賬戶中的其他資金的,且作為銀行又無權拒絕公司動用賬戶中的款項),很可能導致驗資時基本存款賬戶里的資金額低于新增貨幣出資數額。在此情況下,大多數銀行都會拒絕出具詢證函,而詢證函、銀行對賬單和進賬單“三證”齊全且一致是驗資的基本要求,這樣一來就無法通過驗資。不僅如此,在驗資之前,假如某些公司故意轉移新股東繳納的貨幣出資,投資人將不可避免地遭受損失。 
  總之,為了保護投資人的權益,順利通過驗資,在增資擴股時,如果新加入的股東以貨幣出資,公司應當開設驗資專戶。 
四、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如何轉增注冊資本
  以公積金、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的,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詳見《公司法》第35條)、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詳見《公司法》第167條)增加股東的注冊資本;如果公司章程有特殊規定,或者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率分取紅利,則可以不按股東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轉增注冊資本(詳見《公司法》第35條)。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被分成等額股份,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以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時,經常會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即股東所持股份按比例分配的股利不足1股。舉例來說,某股份公司股東大會決定按股票面額的10%發放股票股利(即每10股配送1股),對于那些所持股票數量不是10的整數倍的股東而言,(如某股東持有該公司12股股份)將會發生不能領取1股的情況。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呢?有兩種方法可供選擇,一是將不足1股的股票股利改為現金股利,用現金支付;二是股東相互轉讓,湊為整股。需要注意的是,無論采用哪種辦法,都將改變公司的股權結構。 
五、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擴股時還應考慮募股不足問題
  依照《公司法》第86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制作招股說明書;而《合同法》第15條明確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也就是說,股份有限公司發出招股說明書是要約邀請,投資人認購股份是要約,承諾權操之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公司法》第87條進一步規定,招股說明書上應載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預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銷所認股份的說明”。易言之,如果股份有限公司預期未募足股份,將失去承諾的權利,投資人有權撤銷所認股份(當然投資人也可以不行使這種撤銷的權利)。所以,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增資擴股引進戰略投資者時,必須考慮有可能出現的募股不足情況。解決的辦法之一是在招股說明書中說明,如果出現募股不足,將由現有股東兜底(當然,前提條件是公司股東大會就此作出決議),這不但可以增加投資人認購股份的信心,而且可以確保增資擴股的成功。